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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字使用規則

數字使用規則

1.數字使用請依"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",例如 114年 1 月 1 日、 1 式 2 份、新臺幣 1 億2,345 萬6,789 元。 

2.數字須表明加上類型及單位,如:錢幣全名新臺幣,金額最後一定要加上「元」字。如:新臺幣 1 億2,345 萬6,789 元。

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

一、 為使各機關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有一致之規範 可循,特訂定本原則

二、 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(如代碼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、編號、發文字號、日期、時間、序數、電話、傳真、 郵遞區號、門牌號碼等)、統計意義(如計量單位、統 計數據等)者,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,使用阿 拉伯數字。

三、 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、專有名詞(如地名、書名、人 名、店名、頭銜等)、慣用語者,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 妥適者,使用中文數字。

四、 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、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, 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,使用阿拉伯數字;但 屬法規制訂、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,應依「中央 法規標準法」、「法律統一用語表」等相關規定辦理。 

資料來源行政院全球資訊網https://www.ey.gov.tw

附加檔案